1.1配偶为外国人的泰籍人是否可以持有房地产权
根据内务部1999年3月23日发布的MOR.THOR.第0710/WOR.792号通知,对与外国人结婚(包括经登记的及未登记的)的泰籍人持有房地产问题作如下规定:
该泰籍人员在婚姻期间可以购买土地(或组屋单位)或者接受土地(或组屋单位)让与,并可以申请办理土地产权(或组屋单位产权)登记。办理登记时,由该泰籍申请人及其外籍配偶各以书面共同确认其土地(组屋单位)购买款或者其所接受让与的土地(组屋单位)为泰籍申请人本人所有的私有财产。
如未得到作为外国人地位的配偶之确认,必须将该申请事宜提交土地厅,然后再请内务部长批准。
3.2与外国人离婚的泰籍人是否可以持有房地产权
经土地部门询问审查后如未发现存有回避法律行为的,已与外国人离婚或离异的泰籍人,可以购买土地(或组屋单位),或者接受土地(或组屋单位)让与,并可以申请办理土地产权(或组屋单位产权)登记。
2.外籍泰人是否可以持有组屋单位
投资促进委员会根据国务院1997年5月13日关于允许外国投资者、专家、学者及泰籍人获得永久居留泰国权利的决议颁布的实施细则,规定外籍泰人凡拥有知识和技术专长,为泰国现在发展所需要,并对泰国能做出贡献的,年龄在20岁以上的,均可以通过申请,出具个人学历和个人履历证明书,经过审查批准,便可享有泰国居留权,并可购置组屋单位,其亲属如配偶、父母、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等,亦有资格申请获准在泰国永久居留。同时享有购买组屋单位的权利。
3. 对专家、学者之外国人给予居留、购置房地产的优惠政策
泰国政府鼓励具有知识专长和掌握科学技术的外国专家、学者来泰永久居留,并享有购买组屋单位权利。
审批原则
(1) 专家、学者申请人,其知识或技术专长必须符合目前国家发展的需要,对本国将会有所贡献者;
(2) 申请人必须出具学历证书和工作履历证明书;
(3) 必须出具个人年薪不低于1万美元的证明书
(4) 申请人年龄必须在25岁以上;
(5) 申请人的亲属,如配偶、父母、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等,也有资格获准在泰永久居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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