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在泰开展建筑业服务适用于《外商经营企业法》。建筑业被列入受限制的投资目录。但是,外国企业可以通过与当地企业设立合资公司在泰国从事建筑业服务。外国企业在泰开展建筑业服务须依据《商业登记法》赴泰国商业部(注册厅)或公司所在地地方政府商业局依法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方可营业。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须有七名发起人,外方持股比例不得高于49%,由泰方控股。企业董事会成员人数由泰方占多数。
目前,泰政府对从事非经营性建筑业业务的代表处、办事处性质的机构设立的申请从严审批甚至不批。
外国企业从事建筑业服务注册需要携带:母公司董事会关于在泰设立企业的决议;母公司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其公证书需要泰国驻华使馆或中国驻泰使馆认证;母公司关于授权注册人签字的授权书;被授权人得有效护照经营者无犯罪或不良记录证明;新成立公司董事会章程》;在泰营业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等。
公司注册手续费最高限额为2500泰铢。
泰国实行公司登记制,对公司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无特殊限制。但,企业在项目投标时,不同项目,业主对公司注册资金有不同的要求比例:相应的下限。此外,当地移民管理当局对经营管理技术人员申请长期工作许可有严格要求,注册资金一亿泰铢以上者,每输入一名外籍人员,需雇用4名当地工人;一亿泰铢以下者,每进一人,需雇5名当地工人。公司经营范围不限,当地明令禁止经营的商品、服务除外,如石油、军火、博采业等。
泰国严格限制外劳进入本地市场,除非该外劳工种在当地无法找到。在本地市场,可以通过劳务中介机构较易物色到一般工种劳务人员,工人月工资较低。
企业经营建筑业服务需要缴纳税种有:法人利润所得税(30%)、营业税(3%)、增值税(7%)以及法人企业代扣的个人所得税(递进制)。
泰国对合资建筑业企业经营用外汇管制适用《1942年外汇管理法》。企业可以设立外汇帐户和本币帐户。但从境外携带入境或汇入外汇须在汇入之日起七天内售予泰中央银行指定的当地的外汇经营银行帐户或存入本币帐户。法人用于支付境外采购货物或将红利汇出境外时须向中央银行出具买卖合同、完税证明申请购汇,但每次均有限额规定。
泰国无专门归口管理部门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评审或授予资质等级。不同业主对各自发包的项目对承包商的资质提出相应的资质要求。中央政府各部门、内政部、曼谷市政府均有自己设定的资质等级标准。
建筑业企业对参与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项目要提交母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对公司的注册资金、设备、技术人员及以往业绩都有相应的要求。
只有在泰国登记注册的法人(视同当地法人)才能参加当地政府预算项目投标。企业通常要有与所投标工程项目规模相当的2-3个同类工程经营业绩记录,且为当地工程的业绩;政府工程则要求做过主管部门或地区项目的业绩,并申请相应的资质后,才能参与投标与施工。
当地业主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适用国际标准;材料使用适用泰国工业产品标准。
外国企业在泰开展建筑业服务主要通过与当地企业合资,利用当地企业资金、业绩、人力资源、公关优势开拓市场,从小做大,逐渐滚动发展,积累经验、业绩,再进行资产重组并购等方式独立承揽业务。在经营管理方面主要采取属地化原则,更多地聘请当地律师、会计师、税务师进行管理,雇用当地技术人员和工人从事生产,利用当地发达的机械、设备、材料供应网络、分包系统经营。大多企业积累了经验,站住了脚,从而使业务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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